基本案情:张某被征收8.1亩土地,认为村民组还应支付其土地补偿款99907元,以张黄村民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450号
本院认为,张某对本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得收益的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裁定如下:驳回申请。
老践说法:1、村民委员会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才能以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村委会申请,那么如果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宅基地不受理,即可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是没有法律法规定的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只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处分村里的资产以及分配村里的土地补偿款,那么村民委会员与村民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村民委员会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本案只是裁定驳回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为当事人指明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本案虽然没有胜诉,但是法院为当事人指明了另一条道路。
4、当事人应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其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则比较高。
5、当事人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纠正村民委员会的做法,然后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是另一条救济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