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亦称“征收土地”,是我国政府依法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一项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给代价;土地除归公有外,其余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征收的范围是:
(1) 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2) 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
(3) 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
(4) 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5) 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由此可见,土地的补偿标准并非当地政府随意制定的,而是根据当地的综合水平和以往的征收情况来决定的,公开透明足以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
补偿款的相关问题
补偿款是征地拆迁中百姓关注的重要问题,例如补偿款的多少、何时下发等。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在我国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应给被征收对象四部分补偿费用,分别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应归所有人所有。对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谁所有及如何分配,全国各地的很多老百姓都不清楚,因此,在实际征地拆迁中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
首先说征地补偿费,实务中经常出现因为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导致该矛盾频发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未明确公示征地补偿标准、未公示征地补偿款归属和分配依据,未按法定标准补偿、违法截留补偿款等。
那么征地补偿款到底应归谁所有呢?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那农民的承包地就白白被征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进行发展建设必然要征收集体土地,但是,在征地的同时国家也通过各种方式明确规定,要使被征地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5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规定说明,在我国土地补偿款应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合法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款,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比如,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规就规定要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江西省规定要将土地补偿款如数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补偿纠纷
往往征地拆迁无法顺利进行,与补偿的具体情况有着较大关系。那么,在民众对于补偿有争议时,如何解决呢?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费用分配有争议的,由于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对于征地信息有争议的,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征地拆迁从根本上来讲,是国家社会进步的体现,作为中国的一份子,理应为国家社会的进步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