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须含给付内容,无给付内容的(如人身权名誉权纠纷),法院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记者注意到,除了这三条之外,成铁中院还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申请财产保全的限额如何确定等问题作出解答,共计10条释明解读,让当事人更加明晰诉讼保全的相应规定。

近年来,成铁中院创制“五结合”工作法,将主动提示和依法引导相结合、诉前保全和诉前调解相结合、诉讼保全和诉中调解相结合、特邀调解和法官调解相结合、立审执全程推介和部门联动相结合,切实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