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公安交警查获一辆超载超限 225% 的重型平板自卸货车,驾驶人屠某被无锡市公安局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这也是无锡首例驾驶人因严重超载超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例!

无锡首例 驾驶员因严重超载超限被刑拘

近日,无锡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民警查获一辆核载总质量为31吨,总称重100.83吨的重型平板自卸货车,车辆超载超限率高达225%。

除了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还加装了货厢、后射灯具和储气筒。

3月4日,该辆车驾驶员屠某被无锡交警以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刑事立案,并于同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据悉,这是无锡首例驾驶人因严重超载超限被刑拘的案例。

超限、超载的含义与区别

所谓超限,是指货运车辆及其装载的货物超过公路、桥梁等对其限高、限长、限载质量的要求。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会造成路桥等的损坏进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其详细规定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涉及到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关系,出发点在于保障路桥等的正常使用。

而超载是指车辆的实际装载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会破坏车辆的安全性能从而引发事故,超载所关注的是车辆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隐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详细规定。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所涉及的对象不尽相同。超限仅针对货物运输,指货运中的超高、超长和超重;而超载除了针对货物运输中的超重(超过核定载质量)之外,还涵盖了载客汽车的超载行为,即超过客运车辆的额定乘员。

二是技术参数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桥梁等的设计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公路、桥梁的限载标准也不相同;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由于二者参数不同,所以超载不一定超限,超限也不一定超载。

三是执法主体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

由此可见,我们所说的超限和超载并不是一回事,且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有些情况下,超限和超载并不一致,超限未必超载,超载也未必超限,执法机构应依法而定;但在较多情况下,超限和超载是重合的,超限的同时也超载,对此,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有处罚权。

那些年,两会的“超限入刑”提案

2014年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5年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建议,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分处理。建议通过立法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增加“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内容。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为严重超限运输入刑提供了契机。

2016年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彭琳、沈强等多名代表建议追究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7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2019年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2020年

全国人大代表白亚琴提出建议,为了保护公路设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彻底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建议国家将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列入法律,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统一,严厉打击治理擅自乱改车辆车型的行为。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将货车超载入刑,作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可根据不同程度及后果,对改装货运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司机和直接获益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

2021年

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称:长期以来,货运行业多、小、散、弱,存在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且普遍通过降低运价、超限超载、多拉快跑维持运转。近年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然而,深层次的经济利益驱动链条还没有完全斩断,违法超限超载情况还是存在。

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足,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2022年

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的规定,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

陆永泉说,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明确“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被纳入《刑法》,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对驾驶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