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2,一般法和特别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4,国际法和国内法。
5,公法和私法。
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
7,国际条约。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二是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使法的效力绝对消灭。
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明示终止,即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二是默时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这是通常的做法;
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3,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4,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方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规定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概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效力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法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它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
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由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不同,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以我国为例,其域内效力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在域外效力方面,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精神和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比如,民事婚姻家庭方面,有些法律实行有条件的域外效力原则;刑事方面,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某些发生在域外的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最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对人的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人效力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于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一项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根据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属地主义原则,是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保护主义原则,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约束。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的对人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仍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就必然涉及中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中国公民也要遵守居住国的法律。
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两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予以解决。
但在刑事领域,对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范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于外国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均予以保护。
但外国人不能享有我国公民的某些权利或承担我国公民的某些义务,如选举权,担任公职和服兵役等。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法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同该国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制定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就越高。
法的效力冲突是指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国法律内部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从而产生的冲突。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发的效力和冲突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效力冲突不能按照一般原则予以解决,只能采取特殊方式。出现下列情况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指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