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回家途中,在未取得被害人张某许可的情况下,从窗口翻入张某位于本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的家中;当晚23时30分许,杨某听到张某开门声音后翻窗逃逸。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至被害人张某家中道歉,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而“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