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案号:( )* 刑初 号郑**交通肇事一案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开庭地点:XX人民法院XX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
审判员: ***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2)吸烟、进食;(3)拨打或接听电话;(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第三条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第四条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五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将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第六条 行为人违反本纪律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七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清楚。书记员就座,准备法庭记录。
审判员:(敲法槌)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判员:法警,传被告人郑**到庭。
审判员:被告人郑**,你的身份信息、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前科信息庭前已经核实,是否与起诉书载明一致?
被: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现在宣布审判人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理,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检察员助理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你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庭宣布的上列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回避。被告人郑**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被告人郑**,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用程序有无意见?
被:收到了,无意见。
审:你是否收到我院向你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收到了。
审: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是否清楚?
被:清楚了。
审:鉴于被告人对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清楚,本庭不再当庭宣读。
审:现在本庭当庭告知被告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审:下面由公诉人出示《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详细见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请法警将公诉人刚刚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由被告人辨认。
(被告人辨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被告人郑**,刚刚公诉人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由你本人签署?
被:是我本人签署。
审:是否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是。
审:你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获得律师帮助?
被:获得了律师帮助。
审:你在签署该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被:知道。
审:被告人郑**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被:我自愿认罪认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郑**,起立作最后陈述,有什么希望或者请求可以向法庭提出来。
被:没有陈述的。
审:辩护律师有无辩护意见。
辩:被告人郑**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形可以适用缓刑。
审:经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案件证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全体坐下。
审:宣判内容被告人你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你是否上诉?
被:不上诉。
审:闭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法警,带被告人退庭。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