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

1.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2.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但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1)人格权

包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3.人身权考察方式总结

(1)以肖像权为核心,考察隐私权、姓名权(冒用、盗用、张冠李戴)。

(2)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参阅著作权法38条理解。

著作权法第38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主体、真假、内外,特别注意竞合情形。

|「财产权」

1.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3.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准物权和继承权。最主要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

(2)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3)准物权是经特许设立,具有排他性并准用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物权之财产权。

(4)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略

|「社员权」-略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民法典新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可以。

【陆】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略

【柒】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

1.主体

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

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有2个以上抵押权,但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3.客体

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人身权、物权、知识产品均属于支配权,其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1)人身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

(2)物权——对物的支配;

(3)知识产权权——对智力和智慧成果的支配。

4.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②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③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④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5.支配权不等同于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

1.含义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基本框架系以债权为模型建立,权利救济时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亦是以债权为核心。

2.特点

(1)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均特定,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客体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非公示性,物权具有公示性。

(4)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多项请求权效力相同;

3.请求权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A.物权请求权:要自己东西的权利,含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B.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身份权请求权(法条依据同上)

D.知识产权请求权

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上述四项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

(2)债权请求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即请求给付,“要他人东西或行为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包括:

意定之债:合同债权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

基于占有而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权利,即“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物权法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注意】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的内容上并无差别,其区别在于“请求依据”是“物权”还是“占有”。

(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法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内容同一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的竞合,此时择一行使。

5.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对象

(1)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即,向谁主张返还?不是看谁抢了它,而是看谁占有它。

(2)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象既包括行为妨害人,也包括状态妨害人。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即,向谁主张排除?不仅看谁妨害的,而且看谁能管住妨害的人。

6.请求权是否受到期间限制

(1)物权请求权:不受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有例外: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侵权发生之日起计算。

(3)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有5个例外,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存、券、资、国、救”;其中:

“存”代表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代表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代表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代表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救”代表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抗辩权」

1.概念和效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就是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2.特征

(1)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2)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

3.区分抗辩权和否认

否认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否认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4.抗辩权的分类

(1)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形成权」

1.形成权来源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

(1)约定: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

(2)法定: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3.行使方式

(1)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①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撤回。

【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4)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形成权异议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2)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债法中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⑤法定抵销权;

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⑦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⑩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3)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中的形成权

①遗嘱撤销权

②继承权抛弃

③受遗赠权拋弃

④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4)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法中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②离婚请求权

③收养关系解除权

(5)形成诉权

只允许起诉、仲裁的方式提起,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注意】形成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6)单纯形成权

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单纯沉默),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7)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但适用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说认为,其中1年或5年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6.期间限制。

形成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存续期间届满时将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律效力。除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仅使债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抗辩权。

【捌】民事权利的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3.原权利:基于合法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如,出生、合同等。是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权利。

4.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后,法律赋予的进行救济的权利。

5.请求权是原权还是救济权?——关键看权利产生的原因。如,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原权

6.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民法中,私力救济比较重要。

(1)私力救济的种类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情况紧急,别无选择;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自助行为完成后,尽快纳入公力救济。

【特别注意】自助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伤及其身体。

(3)自助行为与留置权

自助行为既可以就财产进行自助,还可以就人身自由进行自助;留置权只能就财产进行留置。

自助行为不强调被扣押的财产与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原则上以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为前提(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自助行为在扣押时没有占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