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加强信*管理,对搞活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十分重要。一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发放人情*款、关系*款,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

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1997年《刑法修正案》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违法发放*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后由于实践中对违法发放*款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具体适用存在困难,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违法发放*款罪进行实质修订,一是,删去了原第一款规定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款或者发放担保*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款的条件”的规定;二是,将入罪条件“造成较大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三是,删去了原第二款中“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款”的规定,并将本款规定由独立的犯罪修改为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罪的罪名也由“违法向关系人发放*款罪”、“违法发放*款罪”变更为“违法发放*款罪”。

1、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罪名详解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既有单位主体又有自然人主体;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不愿意看到的,往往是过失,但本罪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款”表现为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款的行为。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款;第二种是以降低担保要求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款;第三种是以降低利率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款。

“关系人的范围”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原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本罪立案标准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次新规提高了违法发放*款罪的入罪标准,一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发放*款数额从“一百万元以上”提升至“二百万元以上”;二是将原有规定中的违法发放*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从“二十万元以上”提升至“五十万元以上”,提升幅度较大。

结语:构成本罪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及时收回*款本金和利息,或虽未全部收回,但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重大损失或者即使有违法发放*款的行为,发放的时候不是数额巨大,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这种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的规定,给予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处罚。在此律师提示,由于损失是否重大或者数额是否巨大是区分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为把握好入罪尺度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