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一般会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明确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人采取哪些监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采取的监控措施有以下6种:

1、电子监控;

—–随着技术进步出现的手段,电子定位。

2、不定期检查;

—-随时可能出现的检查。

3、监控通讯。

—–在侦查期间的监视居住,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国杰律师说》认为,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办案机关的一种权力,在监视居住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是嫌疑人和被告的义务,同时执行的公安机关也会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控。这些手段,尤其是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是目前随着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