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的不是财务报表(利润表),调整的是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用会计专业的话讲:“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现代会计核算的方法都用权责发生制的方法,而税收为了进行税源控制,均使用收付实现制的方法确认当年应缴的税款。另外,企业的会计政策有些地方与税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按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计算的结果——“会计利润”,需要进过一系列调整才能符合税收征收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情况多种多样。以下分类举例说明纳税调整的多种情况:
1、由于时间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例如:企业为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采用加速折旧政策,而税法需要调整为直线折旧法。调整时就需要将因会计政策比税法多计入成本的折旧调减出成本,实际操作时改为调增利润总额。
2、由于政策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例如:会计为实行稳健性原则(也称:谨慎性原则)对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有应收及预付款的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的计提对谁发来说是增加了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因此,实际操作时也要调增利润总额。
3、由于税法规定某些费用有税前扣除上限,超过上限进入成本的费用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和全年收入的5‰孰低允许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也要调增利润总额。
4、非正常的损失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必须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行政处罚支付的罚款,滞纳金等营业外支出,也必须调增利润总额。
5、还有一些没有取得合法的原始入账凭证的支出和白条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查账发现有一张计入管理费用的假发票,发票金额必须调增利润总额。
总之,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去调整会计利润,使之达到税法所规定的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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