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传统的商事行为,合同不可避免的成为了软件权利人保护自己利益,约束合同相对人的首选工具。作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软件合同(如拆封合同)在保护软件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01

当软件开发者有意将其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时,合同可作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直接证据,同时又是防止软件被泄密的最有力的手段;

02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不够明确时,合同的签订使权利人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明朗化;

03

通过合同的联系,有利于竞争者之间相互了解与合作,可避免过多的重复投入,促使软件产业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更快的发展。

但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有效,合同无法约束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同时在软件产品大量销售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逐一订立合同(即便是已经出现了开封合同)。这使得合同的保护效力范围很小,而且远远不及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力度。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既不能只用版权法,也不能只用专利法,任何一种法律都不可能完全的概括的保护软件而无半点的缺陷。只有将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相结合,才能够互相弥补不足,达到对软件的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