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辉,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

被上诉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沪0115民初5586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沪0115民初55865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申请追加了爱骏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与爱骏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同时出现两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是无极县(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应当由无极县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被上诉人和爱骏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骗取上诉人钱财,现爱骏惠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此致

上海金融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