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律师的,你们是否发现网络上的法律服务公司纷纷兴起,还在不断在网络上做广告,给律师承揽案件,名义上是不收取律师的费用。我看了几则广告,有的还给我打电话联系,或者是微信联系我。唉!还有这等好事?是不是雷锋再现?我总是觉得他们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的执业规范,就是不明事理。我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了。今天我就把这个事物说到一番。

一、根据律师法及其执业规范的规定,律师所以及律师如果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案件是要受到处罚的。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要受到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要受到警告、停业整段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了加重处罚违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情节。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支付介绍费承揽案件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那些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违法执业的也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二、法律服务机构性质的尴尬局面。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三种。那么他们的性质是什么?谁能够说得清楚?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该法律没有规定“专业服务机构”的性质是否是盈利的性质?如果是具有盈利的性质这属于企业的范畴, 如果没有盈利的性质这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

三、律师事务所性质的定性。

律师事务所可分为五部分: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个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公办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司律师事务所。

公办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是具有法人地位,应当属于事业单位。

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具备法人地位,属于非法人组织。那么它们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或者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知道。从不需要在市场管理局登记的角度来看应当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从税务部门按照企业所得征收税收的角度来看是属于企业性质的。这就属于不男不女的“二有子”了。

四、市场管理局负责盈利性质的民事主体的登记。

负责登记各类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社区组织、党政机关等其他法人组织不在市场管理局登记。

市场管理局对于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是可以先进行工商登记后,得到行政许可后,企业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市场管理局有权予以处罚。

五、法律服务公司是属于企业的性质,应当在市场管理局进行登记。但是营业执照中写明“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需要行政机关予以许可。”

法律服务行业是需要行政许可的。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因此说法律服务公司从事法律服务的承揽业务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六、法律服务公司的介绍案件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律服务公司收取律师或者委托人钱财来从事中介服务的法律效果,那肯定是违法无效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受到处罚的。法律服务公司的收入是要被没收的。委托人所支付的介绍费属于违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是我对于法律服务公司相关事项的思考。你们是否觉得我的道理有道理?欢迎有识之士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