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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被授权者在所授职权范围内,有处理有关事务的自主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授权者须对授权者负责,有服从授权者指挥和监督并向授权者报告工作的义务。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于合法的行政机关。

主要原则有:逐级授权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授权适当原则、授权有限原则、授权监督原则。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权力的转移,即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职权范围因此而扩大或职权内容增多;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前无行政主体资格的,则因此而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举个例子,区政府不可以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除非得到市政府的授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但是区政府不能通过市政府授权的方式行使土地储备职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没有关于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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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行政委托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明确规定,而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行政委托的法定的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政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委托行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方式,根据权力委托行使的基本原则,被委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将权力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