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7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案例解读

2010至2018年度,被告人靳某担任郑州某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后在税务机关对其单位申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调查期间该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公司账簿,亦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经新郑市地方税务局核准,2010年至2018年度,郑州某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人民币2079620.83元、房产税人民币699272.89元,合计少缴应纳税款总额为人民币2778893.72元,该公司应缴纳税款总额为人民币4492066.16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61.86%。2018年6月4日,新郑市地方税务局向郑州某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下达新地税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在没有补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国家税务局郑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2018年10月25日,该局作出郑税复决字[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请求撤销新地税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减免土地使用税申请作出处理并以邮局可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18年11月12日新郑市税务局向郑州某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交税务减免材料并于当日送达被告人靳某。后被告人靳某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新地税处[201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郑税复决字[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年6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郑州某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维持原一审裁定。

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靳某亲属已分多次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滞纳金共计3570453.27元缴纳至新郑市税务局。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靳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解读:被告人靳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2778893.72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61.86%,属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处罚。

五、律师解析

2018年10月3日,据新华社报道,税务机关现已查清范冰冰涉税案件事实,针对她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行为,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范冰冰及关联主体除了要把税款补齐,还将付出高达6亿余元的罚款及滞纳金,以及补交2亿多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公民的纳税义务。这其实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对于逃税行为,大多数国家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是对逃税行为大多采取了一种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多,真正定罪的很少。

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今后对于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主动介入查处的方式已不合适。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刘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执业后参与办理逾百起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依法执业及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