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二元结构,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据此,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受该项权利。近20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呈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农民将户口迁入到城镇,之后便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从法律上讲,其对原有的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因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从而也不能被继承。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子的所有权,并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即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地上房屋属于合法之物权,所以理应可被继承。又因我国坚持“房地一体”的原则,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了房屋,理所当然的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中的相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根据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第六点中也作出了明确答复,因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若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自身变成城镇户口,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是城镇户口的子女因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之后,如果宅基地上之房屋年久失修倒塌或被拆除,则宅基地之上的物权随之消灭,且因该城镇户口子女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对该房屋进行重建,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