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就应立案追诉。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案例解读

2020年9月的某天凌晨,在某县KTV大厅,李四(男,56岁)酒后当众对醉酒熟睡在该大厅沙发上的张三(女)实施猥亵,先隔着裤子用手摸其阴部,再将手伸进裤裆内摸其阴部。之后,李四又将张三抱至其朋友开的房间,在房间内造成张三头面部、上下肢、手指等处受伤。经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三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李四因猥亵被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九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四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李四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四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四因猥亵,被实际行政拘留的九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法院认定,李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解读:李四是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且其主观上存在侮辱张三的故意,客观上也采取了趁被害人张三熟睡无意识的情况在公众场合对其进行猥亵,给张三造成严重的人格侮辱,故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李四前期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后因其行为性质严重,将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但其行政拘留实际执行的九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折抵相应刑期。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五、律师解析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原来的罪名进行了修正才出现的。未修正前该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修正后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客体。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而不是一个罪名,而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时发现该罪名几乎很少会做选择性判决,而是统一适用,这样很容易给他人造成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情况,更不用说是我国权威的法律机关作出的文书了。虽然该罪名修正后填补了我国男性作为猥亵的客体,但在我国刑法仍有此情况处于空白状态,如:男性遭强*。虽然用该罪名予以定罪处罚,但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我国强*罪的客体是仅限于女性,过于狭隘,男性遭强*构不成此罪,所以建议我国刑法的罪名能去性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