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的规定,一审民事案件诉的原告,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交纳诉讼费。如果不按照规定逾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

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撤诉的上诉人负担;审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或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再审,无需再交纳诉讼费。但是如果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小律提醒】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