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您好,我常年居住在北京,今年7月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年龄50多岁,住院期间进行了手术,如伤残鉴定为10级,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刘律师观点:您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即误工费。如经司法鉴定为伤残10级,同时也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项目明细如下:

1. 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鉴定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2. 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如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后续治疗费具体金额,则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主张;

3. 误工费:根据您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果载明的误工天数进行主张;

4.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果载明的天数主张,实践中,护理费一般按(120元-200元)/日的标准主张;

5. 营养费: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果载明的天数主张,营养费按照50元/日的标准主张;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您的住院天数,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日的标准主张;

7. 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的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69434元×20年×赔偿指数10%=138868元;

8.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38903元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10级伤残一般按照5000元-10000元的标准主张。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北京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十、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民生活: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34元,比上年增长2.5%;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0.8%。从四项收入构成看,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41439元,人均经营净收入812元,人均财产净收入11789元,人均转移净收入15394元。

全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8903元,比上年下降9.6%。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