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问题,看似简单,在实务中仍产生了不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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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对上述问题,江苏省高院、广东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北京市高院、湖南省人社厅等均出台了意见,明确“用工之日”并未限定于初次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也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例也均支持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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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延”,亦或者“到期自动续延至员工离职之日”,这样的条款效力如何?
■ 首先,大部分案例均认为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法院持反对观点。
■ 例如: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的内容,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将劳动合同最核心要素的合同期限变得极不明确,有违合同法理,故应视为无效条款(2018湘0203民初1085号)。
因此,应谨慎使用自动顺延条款,避免弄巧成拙,产生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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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保留相应的证据。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该提交离职申请,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提交不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注明用人单位同意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这样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用人单位若未留存前述证据,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后,仍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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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此时不能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了,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者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一般便视为劳动者提出并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
|王建 律师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学教育和心理学教育双重背景,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