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截至2016年4月份有一笔应收账款已超过3年,现在对方企业已宣布倒闭,无法收回这笔款项。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因此,若企业的逾期应收款项符合上述规定,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确认坏账损失时的会计处理
坏账损失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1.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4.发生的坏账收回时:
(1)坏账冲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2)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