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从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某诉称,2021年7月20日,被告潘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37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于2021年12月28日还款,被告孙某某作为保证人向吴某某出具了《担保书》,约定孙某某为潘某某的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吴某某通过银行向潘某某转账37000元,期间孙某某代替潘某某已偿还10000元,潘某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清所有借款,吴某某诉至从江法院要求潘某某、孙某某承担剩余28000元(含1000元利息)的还款责任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三人在从江法院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孙某某表示其已经代替潘某某还款10000元了,剩余的让潘某某自己偿还。吴某某表示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孙某某对潘某某所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法官的释明和组织调解下,因三人系朋友关系,三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吴某某同意减免潘某某2000元,仅要求偿还26000元即可,若是孙某某当天能偿还6000元,可不再追究孙某某的担保责任,由潘某某独自一人偿还剩余的20000元,限期半年内还清。孙某某当场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款6000元,本案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涉及担保合同的纠纷日渐增多,当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因达不成一致意见闹上法庭时,大多数担保人都提出例如:“这件事和我没关系,钱不是我花的”、“我签字的时候债务人明明说他自己偿还,现在要我还,我是不可能偿还的”、“当初是他们逼我签字的”等各种理由辩解,妄图可以逃脱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签署担保责任书要谨慎,寄希望到时候通过各种狡辩、诡辩摆脱担保责任是不切实际,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