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应就“货物运输合同”,按产生运输费(快递费)的万分之五贴花。
怎么确定印花税税基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属于行为税。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1.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3.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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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费需要交印花税吗?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应就“货物运输合同”,按产生运输费(快递费)的万分之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