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各方:xxx:身份证号码: XXX: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号码:

XXXX:身份证号码:

XXXX:身份证号码: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XXXXXXXX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1000万 4、法定地址:XXXXXXX 5、法定代表人:XXXXX

 第二条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7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5%;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XXXX以认缴方式出资,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秦兴峰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股份公司成立两年内,投资人需将认缴资金缴纳完毕。

2、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3、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5、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