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在唐山市发生了一起极其严重的恶性事件。即多名男子在烧烤店围攻二名女子,下手极其狠*,手法非常娴熟。

看了视频和相关报道,我认为没什么好说的,这几名男子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看哪个罪判得重就定哪个罪。

除了就事论事严惩这一犯罪行为外,还要倒查一下这些恶棍有没有其他案底,有没有涉黑涉恶,以及他们如此穷凶极恶、肆无忌惮的原因。

这就像医生治病,不仅仅是消除症状,关键是要找出病因并除去,方可不再复发。

前天,有个别律师在微信群里说“行凶者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这种说法一下子引起了我的警觉。

为什么如此警惕?

因为我担心个别人公然侮辱全国人民的智商,将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正当防卫)定性为斗殴。

2006年时,我曾辩护过一个聚众斗殴案。基本案情如下:

2006年3月20日凌晨,我的当事人张某应邀同老乡周某、卿某在某酒店大厅喝酒、吃夜宵。后因口角与三名陌生女青年发生推扯。

被保安拉开后,张某等三人上的士准备离开。这时,其中一名女青年说:“你们有本事就在这等着。”于是,三人又下车想知道她们想干什么。

在她们叫来六七名男青年后,周某怕挨打便从旁边一粉面店内拿了二把汤勺、一把火钳分给二人,并叫来两个保安。

对方一男青年掏出一支手枪,张某说:“有枪,你敢开枪么?”持枪男青年对天开了一枪。于是,其身后持有砍刀、铁管的几名男青年便冲上去砍杀张某等人。

周、卿二人逃脱,张某逃跑中被人从背后砍倒在地,又被几人围住砍。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出院后,警察通知张某去做笔录,张某去了,在录完笔录后,被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我在会见张某了解案情后,于本案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建议检察院不捕。其后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批准逮捕张某。

当时劳动教养尚未废止,故后来某公安局又把张某报劳动教养,经据理力争,劳教委才没有批准对张某劳动教养。

所以,我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而是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子。

今天借此机会,我就聊一下“聚众斗殴罪”吧。

一、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案例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均在某公司打工,因工作摩擦发生纠纷,双方均怀恨在心。李四向其兄李某诉说自己被人欺负。

2012年2月某日,李某等多人与张三等多人在公司门口相遇,李某拦住张三,指责其欺负自己的弟弟李四,其后两伙人在公司门口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其后,法院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张三、李某等多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3.聚众斗殴罪可单方构成吗?

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聚众斗殴罪可以单方构成。即一方聚集多人单方面攻击对方也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支持。

不过,百度百科对斗殴的解释是,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也就是说,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实施暴力击打以达到制服对方的行为。

即从字面上解释,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行为,不存在单方斗殴。所谓单方斗殴,只有殴打,没有相斗,不构成斗殴。

从逻辑上来说,“单方”与“斗殴”之间就是矛盾的。人们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斗殴一定是双方(或多方,下同)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想通过武力征服对方。

另外,一方聚集多人单方殴打他人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哪一个判得更重就定哪一个,根本就没有必要搞出一个“单方聚众斗殴”。

故个人认为搞出一个“单方聚众斗殴”完全是画蛇添足之举。实践中反而容易冤枉被害人,错误地将被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斗殴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由来。

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聚众斗殴罪,1997年《刑法》废除了流氓罪,从流氓罪中分出了寻衅滋事等几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聚众斗殴罪。

那么,为什么要设置聚众斗殴罪呢?

一是黑恶团伙为了争夺地盘等原因,存在“火拼”的现象。

二是某些农村地区村民或者家族之间为了争夺资源等原因,出现过“械斗”的现象。

三是年少无知的青少年们,因某种矛盾纠纷,容易发生“打群架”的现象。

以上现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及以前,出现过不少,所以当时有必要设置聚众斗殴罪。(当然,现在也有必要保留聚众斗殴罪)

因为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减小打击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比如1985年在某县,为了争夺灌溉用水,出现了两个相邻村之间的村民械斗,影响很坏,最后将两个村的村支书抓了判刑,同时县乡干部驻村调解,既震慑了当地村民,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所以,设置聚众斗殴罪是为了处理双方斗殴现象的。

三、适用聚众斗殴罪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把被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斗殴行为。

比如前文提到的唐山打人案,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能认定为斗殴。

否则,以后遇到暴力侵害,被害人不知道该不该反抗。

如果不反抗,一定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而得寸进尺、肆无忌惮地侵犯被害人。

(顺便说一下,唐山打人案中,有人指责被害女子为何拒绝加凶手的微信。这种指责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为被害女子想加就加,不想加就不加,她有权这样做。如果凶手提出加微信,她同意了。接下来凶手要求她陪喝酒,她同意还是不同意呢?如果同意一起喝酒,接下来凶手要求一起去开房,她同意还是不同意呢?所以,对陌生人的要求,她当然有权拒绝。)

如果反抗,又怕被认定为斗殴行为,搞不好自己身陷囹圄。

所以,一定要搞清楚被害人到底有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就不能将其反抗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斗殴。

2.不要把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为斗殴行为。

看了唐山打人案现场视频后,有人问:旁边那么多男子怎么不出手帮助被害女子?

我想反问:如果你在现场,你会出手相助吗?如果你做不到,凭什么要求别人?

这个事情,打人的恶棍应当负全部责任,不要苛责被害人以及其他人,不要转移焦点。

试想:假如有人见义勇为出手帮助被害女子打击暴徒,有没有被认定为斗殴的风险?

不好说!

因为长期以来,有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双方都动了手就是互殴”,“别人打架,旁人去相助,就是斗殴”。这种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常常导致在实践中要认定正当防卫、见义勇为非常困难。

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斗殴,那么谁还会毫无顾虑地见义勇为呢?说不定见义勇为没被认定,反而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呢!

所以,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为了正义之士没有顾虑地见义勇为,一定要注意区分见义勇为和斗殴行为,切不可将他人出手介入一律认定为斗殴行为。

3.不要把单方围攻被害人的行为认定为斗殴行为。

在唐山打人案中,多名男子单方围攻被害人。像这种一方人多势众单方围攻被害人的案子,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

因为前文已述,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行为,单方围攻被害人,只有殴打,没有相斗。

如果把这种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就有被认定为斗殴行为的风险。

比如前文我辩护的那个案子,被害人张某就被以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了30多天。幸好检察院明辩是非,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做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幸好劳教委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张某才没有被劳动教养。

总之,对聚众斗殴罪应当严格把握双方或者多方具有斗殴的犯罪故意。

如果一方单方聚众围攻他人的,建议不以聚众斗殴罪定性,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

所有参与围攻的人都是共同犯罪。对于那些跟着一起去的但没有动手围攻的人,可以视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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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