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的每月在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设税前工资为X,则
X-[(X-4800)*25%-1005]=15230
解得X=17366.67
应纳税所得额为:17366.67-4800=12566.67
应纳税额为:12566.67*25%-1005=2136.67
因此,该外籍人员4月份税后工资1523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2566.67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136.67元。
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有何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外籍员工税后工资如何反推税前工资?当我们知道了税后工资之后,我们如果想要反推税前工资。实际上,个税公式个税=税前*税率-扣除数税前-个税=税后;转换方程式可知:个税={(税后-2000-扣除数)/(1-税率)}X税率-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