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从会计和税收角度衡量,实际上都属于查补年度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如果把查补收入合并到查补年度,重新计算收入总额,重新计算“三费”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支出额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真实、准确的,也能还原被查年度财务成果核算的真实性;反之,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是真实的,财务成果核算也是不真实的。
举个例子,查补以前加交的收入,涉及到了增值税,则是这样处理的:
1、补记销售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3、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等
4、月底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退回以前年度营业税费怎么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以前年度收入如何处理?以前年度的收入未做账,现在的账务处理是补入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以前年度收入需冲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期末再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