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内容,算是上面文章的延伸。

《民法典》有诸多精妙之处,“将请求权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就是其中之一。

请求权是敲开法院大门的钥匙,搞不懂请求权,就会起诉无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民事请求权的逻辑体系处于相对混沌的状态,甚至各个大学法学院里的民法老师也讲不清楚。不瞒大家,虽然作者也曾经是所谓的法律科班出身,但是,大学毕业时,我并没有搞清楚请求权的基础逻辑和一般原理。直到毕业后的五六年,才有所感悟。下面,咱们言归正传,讲一讲这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请求权。

为了捋清楚逻辑,我画了个示意图,如下:

第1个问题、什么是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合法的理由,要求他人必须“为”或者“不为”某种法律义务的权利。说白了,请求权的意思就是,请求别人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使请求权,需要别人配合。如果别人不配合,权利人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帮助自己行使请求权,通过司法震慑力量要求或强制义务人配合。

第2个问题、为什么请求权分为两大阵营?

通过上面的示意图,可以看出,请求权分为4种类型,分别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以上4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大阵营:A派和B派。基于相对权产生的请求权归入A派。基于绝对权产生的请求权归入B派。

A派阵营中,只有债权请求权。别小看它,债权请求权的队伍也很强大,如上示意图。

B派阵营中,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A派和B派有什么区别?分成两个门派的依据是什么呢?

区别1、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基本(有例外)受“诉讼时效”约束的权利是A派。

基本(有例外)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权利是B派。

具体《民法典》法律条文如下:

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个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文,主要限制的就是债权请求权。

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这个条文讲的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条文讲的是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区别2、是否要求对方存在过错?

B派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比较自由,不需要对方存在过错。比如,权利人把手电筒借给对方使用,权利人自然随时有权利请求对方归还手电筒。请求之前,对方是合法占有手电筒的,并不存在过错。

A派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对方必须要有过错。比如还是借手电筒的例子,权利人请求对方归还手电筒后,对方拒绝归还,这时候,对方就存在过错了,属于侵权了,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