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