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款案,一般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都是由业务线条的多人参与,多人、多个部门调查、审查、审核,由审*会表决审批,由最终由有权审批人签批发放。这种案子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有的案件中,跟自然人犯罪比较起来,单位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判罚较轻,甚至有可能因单位犯罪的原理,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无罪。所以,为了减轻行为人(自然人)的罪责,往单位犯罪的方向进行辩护,是刑事律师的一个重要辩点。

单位犯罪首先认定主体是否适格。若无单位主体,则不成立单位犯罪。在此前提下,认定点有:(1)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若是个人行为,则非单位犯罪而成立个人犯罪。单位犯罪需体现单位意志,比如理事会决定,法定代表人决定,审*会决定等。(2)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有的案件中犯罪行为谋取利益归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单位犯罪;(3)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基于上述认定单位犯罪的三点要素,司法实务中认定违法发放*款单位犯罪,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一、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违法发放案例中,审核、发放*款的一方通常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点在实务中不难判断。

二、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意志,是指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形成或代表单位利益的成员为了单位利益所形成的整体意志,不是某个领导的意志,也不是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金融机构内部通常会有明确的*款管理制度,其会有章程规定作出信*决策的机构、主体、程序、职责等内容。实践中,有权作出信*决策的机构主要为*审会、党委会、理事会等机构。在信*业务中,业务员或主管人员之间简单的勾结并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只有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

在刘某明、支某强等违法发放*款一案〔(2019)内2531刑初48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便以“违法发放*款并非是某某联社发放*款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为由,认定其不构成单位犯罪。在谢某诚违法发放*款一案〔(2020)浙02刑终294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以“*审会、党委会均不是信用社的信*决策机构。根据信用社的章程规定,信用社的信*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吴某、郑某华、谢某诚等人通过向信用社客户经理、各流程审批人、党委会成员打招呼等方式实现违法发放*款的目的,其他人员参与违法发放*款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并未形成整体的单位意志”为由,认定其不构成单位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单位决策的外观,也要综合考虑其决策是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是为个人谋取私利,仍不构成单位犯罪。

三、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信*业务中,所谓“利益”,既包括利息,也包括银行内部指标、业绩的实现。司法实务中,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收取好处费,未尽到相应的审查职责,这会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银行为了解决其业绩、指标,应对检查等,通过决策程序放宽审核作出放*决策,这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银行主导并促成“借新换旧”来解决银行账面问题的情形较多,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如胥某峰违法发放*款一案〔(2016)川0722刑初281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以“胥某峰组织、履行职责发放*款是为了单位利益,目的动机是为了避免银监会关注及归还王某某以前以他人名义在单位的借款”为由,认定其构成单位犯罪。

另外,即便满足以上三点,刑事律师也可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这点进行辩护。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标准。

何为“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款、违法发放*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至于“造成重大损失”,则量化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实施违法发放*款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并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据此,各地确定了具体标准,如重庆就规定“单位违法发放*款,数额在二百万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在黄某忠违法发放*款一案〔(2016)湘07刑终195号,见以下案例〕中,法院就以“黄某忠所在单位违法发放*款149万元行为未达到单位构成该罪第一种情形的数额标准。从第二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款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追回*款,发放的*款149万元是否可以追回不清,故认定该149万元系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单位犯罪不成立。

以下系刑事辩护律师搜集、整理同类案件法院裁判案例的裁判观点,从司法判例中找寻辩护要点,维护当事人权益。

1. 刘某明、支某强等违法发放*款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内2531刑初48号

裁判要旨:对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重要区别。本案违法发放*款并非是多某联社发放*款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对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 杜某伟等人违法发放*款罪二审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吉03刑终46号

裁判要旨:经查,梨某某联社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的意志,决定以个*形式,让没有担保能力并采用虚假担保的××公司担保*款的方式化解××集团*款集中度问题,主观上有违法发放*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落实,由多个部门多个人连续的协商、组织、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行为,顶名的*款已履行发放*款手续并实际发放到顶名*款人名下,并被挪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款数额特别巨大,给梨某某联社造成*款逾期不能收回的特别重大损失的结果,已构成违法发放*款罪,且系单位犯罪。

3. 谢某诚违法发放*款罪二审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浙02刑终294号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的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在本案中,信用联社向宁波××学校发放新增*款800万元虽然有党委会集体决策的外观,但并非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谢某诚伙同他人谋取个人私利的表现,从而给单位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违法发放*款的罪责应由谢某诚及其同案犯承担。

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吴某、郑某华、谢某诚等人违法发放*款是为了帮助郑某等人*款,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单位利益考量。(2)*审会、党委会均不是信用社的信*决策机构。根据信用社的章程规定,信用社的信*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3)吴某、郑某华、谢某诚等人通过向信用社客户经理、各流程审批人、党委会成员打招呼等方式实现违法发放*款的目的,其他人员参与违法发放*款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并未形成整体的单位意志,而是各共同犯罪人假借*审会、党委会议的名义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4)现有的证据证明,郑某华是向其弟弟郑某的宁波××学校新增*款倡议者,以新*还旧*的利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款,显然是违法发放*款的提议者,是谋取私利的行为。(5)在党委会形成决策后,决策结果才被告知理事,而不是先征求理事意见,再进行决策。谢某诚、郑某华显然以个人意志替代集体意志。

4. 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发放*款一审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要旨:虽然吴川市××信用联社下达过相关的业务经营目标考核计划及召开相关会议下达指标,但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发放*款的行为并不是吴川市××信用联社或吴川市××信用社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研究作出决定的行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作为*款责任人,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导致发放的*款收不回,其单位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其行为并非在执行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不代表单位的意志,系个人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 贾某某违法发放*款一审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豫0105刑初41号

裁判要旨: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本案违法发放*款虽然是以××信用社的名义发放,但*款的发放未经单位集体决策,而是由李某林授意、安排贾某某签字确认违法发放*款,不属于单位犯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 王洪龙违法发放*款二审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02刑终655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王某龙所提“其系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犯罪主体为某银行分理处及其他负责审批的人员”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涉案*款违法发放是王某龙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所致,不代表单位意志,上诉人认为是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7. 蔡某华违法发放*款二审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9刑终430号

关于上诉人蔡某华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本案中,南县农商银行对*款的发放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用借名或者冒名*款的方式处理不良*款是被禁止的,且无证据证实××农商银行集体决定并授意上诉人蔡某华用该方式处理不良*款,蔡某华违反规章制度发放*款系个人犯罪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 陈某江、莫某良违法发放*款二审案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14刑终138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陈某江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当认定本案是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莫某良、苗某林先后担任信用社主任,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陈某江担任信*员,是直接负责人,但陈某江、莫某良、苗某林未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认真落实审*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使*款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流于形式,从而导致了涉案*款违法发放,其行为完全属于个人意志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原判未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无不当,故对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9. 王某强、马某违法发放*款二审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案 号:(2020)黑81刑终15号

裁判要旨:关于马某及其辩护人路均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马某承担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本犯罪案件的发生,不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马某等人擅自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实施的犯罪行为。

10. 杜某友、李某、吴某忠违法发放*款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川1402刑初38号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是行使岗位职责,按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责、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参与决议的并不只这三被告人。虽然在判断*款资金用途中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否定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履行岗位职责,其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其次,美××公司*款利息归于联社,且无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在同意支用中获取了私人利益。故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个人构成违法放*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当。关于被告人杜某友的辩护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指控三被告人个人构成违法发放*款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当。

11. 刘某洪锋违法发放*款罪二审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渝04刑终23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作为单位的法人,以单位名义对非社员发放*款,为单位谋取利益,并经审*小组审查通过,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的理由。经查,城东××互助社的*款管理制度中已经明确了放*对象是入股社员,并对*款条件、*款程序作了具体要求,刘某、洪某违反单位的*款管理制度对外发放*款,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单位行为。

12. 黄某湘、潘某平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款罪、黄某燕违法发放*款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1229刑初160号

裁判要旨:关于三被告人提出是为完成单位任务、按单位要求发放*款,应由单位承担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辩解。经查,本案证据显示邮储银行××支行相关人员只按流程在相关*款资料上签名,具体*款人员情况调查及*款去向均由信*员掌握,无证据证明为单位犯罪。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13. 胥某峰违法发放*款一审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川0722刑初28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锋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的主任兼联社个人客户部总经理期间,按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责、程序,在发放王某某以他人名义*款的过程中,胥某峰依其职责安排*前调查小组对借款人进行*前调查、组织个人客户部*审小组对是否*款表决、按程序将部分*款上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批后发放*款,其组织、履行职责发放*款是为了单位利益,目的动机是为了避免银监会关注及归还王某某以前以他人名义在单位的借款,期间对*款用途审查不严,违反《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发放*款,数额巨大,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

14. 王某涛、倪某违法发放*款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渝0105刑初107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王某涛、倪某提出的本案系集体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的证据能够印证证实王某涛、倪某事先存在与倪某共同商议通过“以*还*”的方式来弥补海通公司的开票敞口的行为,并且在随后的相应审查环节又违反国家关于*款审查的相关规定,违法发放*款,并无证据证实王某涛、倪某的相关行为系通过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形成的集体意志而予以具体实行的行为,无法证实本案具有单位的意志性,故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不宜以单位犯罪论处;即使存在单位中部分人员知晓实情的情况,并且在具体工作懈怠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本案系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结果的情况也不能据此否认对二被告人相应行为性质的认定,故对相关辩护人及被告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5. 黄某忠违法发放*款二审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07刑终195号

裁判要旨:经查,黄某忠违法发放*款149万元系××信用社集体决定立据收息和承接老*款,应系单位违法发放*款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实施违法发放*款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按个人实施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则单位实施违法发放*款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有违法发放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种情形。黄某忠所在单位违法发放*款149万元行为未达到单位构成该罪第一种情形的数额标准。

从第二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规定,损失的认定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款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追回*款,发放的*款149万元是否可以追回不清,故认定该149万元系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

综上,单位集体决定发放*款149万元未达到单位实施违法发放*款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