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转让所得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4、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6、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做会计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取得的价款)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账面余额和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 (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账面余额和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要交税么?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