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会计分录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同时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32号文件继续沿用财税〔2017〕37号文件关于加计扣除的规定,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实务中,该业务的具体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生产领用农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生产成本-香肠

贷:原材料

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会计分录-编程日记

哪些农产品能加计扣除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扣除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实际执行中,因成本核算、购货发票种类等原因,存在加计金额计算不准确、纳税人计算错误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笔者建议纳税人采用"收购环节归集、期末计算比率、领用环节核算"的进项税额加计核算办法,保证扣除力度不变。

国务院简并增值税税率,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后,为了保证农民和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扣除配套政策。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按照"收购环节归集,期末计算比率、领用环节核算"的农产品加计扣除核算方法,保证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在购进环节全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农产品购进环节,根据本次农产品购进金额,无论将来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一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设置"待加计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留待下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本科目按照外购农产品类别设置。

2.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加计进项税比率"。

按照加权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根据"待加计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农产品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等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加计进项税比率"=期末分摊前"待加计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农产品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农产品金额)

3.月末根据农产品用途计算应分摊加计进项税额。

月末,根据发出农产品用途,对"待加计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用于加工熟食品,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对于用于初加工的,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分别冲减"待加计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发出农产品对应待加计进项税额=发出农产品价值×加计进项税比率

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会计分录怎么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同时为保持政策平稳过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