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重磅文件《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日发布的还有《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电子烟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管理办法》正式稿所带来的监管力度更强、更全、更细,极有可能颠覆国内电子烟市场,毫无疑问将给电子烟行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很显然,在强监管背景下,电子烟企业只有及时采取行动、依法促进合规经营、积极拥抱监管,才能在变革潮流中站稳脚跟。本文将以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为切入点,探讨新规下的电子烟行政许可证的申请问题。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概况及电子烟行政许可的相关条款

最新公布的《电子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到电子烟行业专卖许可的规定共计9条,归纳如下:

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治理、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行政主体的许可,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具体到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足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制度在烟草专卖制度中基础和核心地位。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管理,因此,更进一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其最基础、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设置行政许可。反之,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只有积极申请电子烟各类许可证,才能获得入局接受专卖管理的资格。

三、《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1、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生产企业许可范围和登记事项的后续监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3、批发企业和零售主体获取资格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4、获得进口产品批发业务资格的前置条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电子烟运输环节的特殊许可制度,即烟草准运证制度,但同时规定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进行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电子烟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管理办法》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查权和审批权归口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其流程为:

图一:审查和审批流程(国家烟草专卖局)

所需材料有:1.企业主体资料,证明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生产经营资料,证明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3.检验检测资料,证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4.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明;5.国家烟草专卖局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电子烟零售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较为简单,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办结。

所需材料方面,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应注意,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时应注意烟草专卖部门有无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要求,例如在深圳市申请,应该关注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图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样证)

五、《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该办法明确即当前能够取得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省级烟草专卖公司、市级烟草专卖公司、区级烟草专卖公司。私营企业能否取得批发企业许可资质,有待商榷。

六、结语

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与卷卷智库联合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目前国内电子烟制造及品牌企业超过1500家,电子烟零售网点超过19万家,电子烟供应链及周边服务企业近10万家,可谓是竞争激烈。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一方面要积极拥抱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加快适应新角色,努力融入烟草专卖管理的大环境中,提前了解和熟知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新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密切关注《电子烟》国家标准的最终落地,为取得烟草专卖制度下电子烟行政许可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