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来了!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那么“符合作废条件”是什么呢?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编归纳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小编以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二)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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