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立法赋予被告人一个在社区服刑的机会,通过宣告缓刑让被告人不至于脱离家庭和社会,维护被告人的尊严,同时也减轻了看守所、监狱的负担,也可以避免服刑人员交叉感染,是一种双向有利的制度。

根据刑法规定,想要适用缓刑,必须满足一个硬性条件和4个柔性条件,俗称一加四。

一个硬性条件: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缓刑。这里要注意的是“判处”,也就是说是法院实际判处的刑期,也就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法定刑较高的犯罪,如果根据案情有例如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实际量刑到3年以下的,那么同样也有宣告缓刑的可能性。由于累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威胁性和再犯可能性,对其宣告缓刑难以达到矫正的效果,因此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规定。

四个柔性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这里的犯罪情节较轻,是针对案件的整体评价。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硬性条件,但如果被告人出于蓄意报复持刀伤害,那么就不属于情节较轻,就不能适用缓刑。
  • 有悔罪表现。这里的有悔罪表现,有3个层次的逻辑。首先必须承认犯罪事实,其次必要要认罪即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三必须在认罪的基础上悔罪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改正。只有符合这3个层次的悔罪,才是可以适用缓刑的悔罪。因此这里的适用要求是比自首要更高的,因为自首只需要如实供述而不用认罪悔罪。实践中有些被告人说“我没干过这事,但事已至此我就认了”或者“我没强*,我俩是自愿的”就属于承认事实但不认罪。还有些被告人说“我是打人了,但我不是故意伤害,我是见义勇为”就属于认罪但不悔罪。并且如果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无罪的诉求,是不影响被告人本人的认罪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个条件需要法官综合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本次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态度来综合评判,一般来说酒后寻衅滋事、有暴力倾向、有前科劣迹的需要慎重适用缓刑。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官可以通过案件本身犯罪的过程、方式、后果来进行判断,一般罪行越严重、主观越恶劣,对社区的影响就越大。法官也可以通过社区调查进行判断,即走访邻居及居委会,也可以征求社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例如多次盗窃的被告人,如果社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其屡教不改,还有再犯的可能性,就可以不同意适用缓刑。
  • 对不满18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这些特殊群体,要加大宣告缓刑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文关怀,对这一群体应尽量不适用监禁刑,多给适用缓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