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当天,

在下班42分钟后

南宁一公司才同意员工续签,

次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后双方诉至法院。

近日,该公司被判补偿2.7万余元。

李某在南宁某公司工作了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11月24日下午4时,李某下班,42分钟后,公司人事专员才同意了李某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次日,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随后,他以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该公司不服,遂诉至兴宁区法院。

该公司认为,

公司有着严格的工作审批流程,且行政人员下班时间为下午6时,他们已及时微信通知李某,是李某自己不及时办理续签并按时下班,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李某所在工作岗位下班时间是下午4时,公司如打算继续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当日下午4时之前告知李某。而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第二天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曾向他表明要续签合同。

法院认定:该公司在与李某劳动关系终止前未通知对方续签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