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公司深圳营业部经理,某日收到公司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免去小张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小张看到通知就觉得又愤怒又莫名其妙,因为公司根本没有跟他商量,就把他从深圳调到北京,自己老婆孩子都在深圳,怎么可能说走没走,公司这样做是想逼自己主动辞职啊!

于是从收到通知的第二天起,小张就开始请年假,但十天年假过去后,小张还是没有去上班,十几天后公司以小张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之后,小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却对小张的请求未予支持。小张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小张的诉求,理由都是小张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开除小张没有违法,所以也不用给予赔偿金。

小张还是不服,于是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这次小张把当时收到的《职务调整通知》也提交为证据以证明公司违法变更在先,自己旷工是逼于无奈。

但省高院审查后还是没有支持小张的诉求。省高院的裁判文书是这样写的:小张不接受某公司的职务调整,可与某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小张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小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

律师评案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员工对于用人单位做出的合理的岗位调整应该予以配合,即便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这对劳动者风险太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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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