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系到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之所以新增这个罪名,就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老百姓防不胜防,有个电影叫《巨额来电》掌握了你的信息,就可以获得你的信任,从而轻易骗走你的资金。而即便不是骗钱,那些推销电话,每天也是轮番轰炸我们,每个人都不堪其扰。因此出台这个罪名是有必要的。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层面的涉及到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洗钱法,商业银行法,身份证法等。针对本罪,最高法,最高检2017年6月出台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7〕10号。

要注意以下几点

犯罪动机:

包括三种:1,出售牟利,2,用于经营,3,用于犯罪活动。动机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可以证明其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获取公民信息用于非法活动不允许,用于合法的经营也不行,这一点在解释第六条已经明确。

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1,犯罪的持续时间长短,2,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3,利用信息进行犯罪活动,4,犯罪手段恶劣的,如骗取,窃取信息,采取胁迫,植入木木程序侵入电脑获得。

情节严重的界限

1,信息类型和数量

对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四类与公民人身财产直接相关,其数量标准最低,50条以上即为严重。对于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标准为500条以上。其他信息为5000条以上。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同时,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维护,防止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

公民应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喜欢“晒”生活的朋友们不要在社交媒体透漏个人详细信息,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

相关案例: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尹某分次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股民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66条,获利9000元。公安民警抓获尹某时,从其住处内查获U盘一枚。

经鉴定,该U盘内存储有包含电话号码类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统计条数有2488297条。该信息与尹某向陈某所贩卖的10166条公民个人信息重合,现有证据证明尹某持有该U盘、并对该U盘存储的信息进行过管理和使用,U盘中存储的信息来源并非合法,其数量远远超出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此外,2016年尹某曾因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过刑罚。

尹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向侦查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