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一伙不法分子盗窃变压器连接铜线和电缆线 3 起,破坏电力设施致变压器液压油泄露。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罚金外,该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2020 年 8 月 19 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结伙驾车至大连保税区某村,盗取被害人曹某某安装的变压器连接铜线 20 米。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 2100 元。2020 年 9 月 5 日晚,二被告又结伙驾车至金州区某建设公司负责建设的某施工现场,盗取该施工现场的变压器电缆线 20 米。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 8000 元。2020 年 12 月 4 日,二被告再次结伙驾车至金州区某轻轨站,盗取被害单位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铺设的 5 芯电缆线 20 米。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 5940 元。

2020 年 11 月 27 日,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结伙驾车至金州区某村,欲盗窃该村灌溉水库的变压器,拆卸过程中被村民发现,二被告人遂逃离现场。其拆卸行为致变压器液压油泄露,经估价,损失为人民币 475 元。

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将上述盗取的赃物均出售给被告人汤某,被告人汤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结伙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系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结伙拆卸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破坏了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赵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 3 起,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6040 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收购后出卖,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汤某的量刑建议合理。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