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你们如果与对方公司有购销合同,而且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并且开票公司与你付给款的银行账户单位名称相符的话,你们可以找国税局说清楚。如果确实没有问题的话,你的进项税可能不能抵扣,而不会受到处罚。如果确实有问题的话,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还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你们方可能没有问题,而对方有问题,比如他们跑税了,你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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