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执照、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水流、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7.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但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另外,除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外,如对工伤认定不服等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