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李某、王某先后雇佣张某在长岭县某公司厂区内为其开车倒运粮食。2021年12月16日,张某在倒运粮食装车过程中,发现车厢即将装满,便前往仓库告知工人拉闸,停止往车厢内输送粮食,因仓库门前结冰而不慎滑倒摔伤,被诊断为左侧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44167.77元。

2022年1月,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要求李某、王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0761元。评残及残疾赔偿金保留诉权,待评残后再主张。

裁判结果

长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受伤系自己走路过程中摔倒所致,被告李某、王某对其摔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张某要求李某、王某进行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李某、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受益人,应给予张某适当的补偿。故判决李某、王某分别补偿张某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在出现侵权纠纷时,决定责任归属的,是事实和法律,是公平和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