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跟诉讼时效不同的是,除斥期间过了,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而我们上期所说的诉讼时效过了,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是偏向程序性的权利。直白点说就是你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可能因为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赢得官司,从而无法实现债权,但债权本身是仍然存在的,双方的债权债务的法律基础也并未改变和消灭。

除斥期间对应生活中的一句口头禅是“过期不候”,比如你女朋友在白天的时候对你说,“小明啊,你今晚8点前必须赶到到人民广场请我吃炸鸡,不然我们就分手。”那么从她对你说这话开始到晚上8点以前都可以算是一项特别的“除斥期间”,晚上8点一过,小明和她女朋友在一起的权利就消灭了(被小明女朋友消灭),也就是分手结果的发生。

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自由约定

除斥期间一般是个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也是“过期不候”的比喻意义所在。

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这两个月就是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