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残疾人个税申报减免,需要哪些相关证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
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
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应纳税额减征30%),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残疾人个税申报减免税额怎么填?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