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通过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同时,配套的生育支持政策也备受关注。此轮改革中,多地都新增了父母育儿假,此外,浙江、河北等地三孩产假延长到90天,女职工生三孩可休188天。

护士在为新生儿抚触。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 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14周)。

产假时长由两方面规定。其一来自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特殊情况另有调整),另一部分来自于地方在2016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所规定的“奖励假”。两者相加,即通常意义上的产假天数。

据南都记者梳理,各地规定是“奖励假”一般在30~60天左右,总体上看,基础产假可达到128~188天。

浙江:生一孩共可休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除了延长产假,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躺在婴儿车里的小朋友。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增设育儿假

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此外,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此次《修改决定》在上海施行后,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修改决定》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河北:三孩产假延长到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自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障方面具体规定了“三个假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由现行的60天延长到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安徽:产假延长60天,男方有30天护理假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此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天育儿假

近日,黑龙江省修正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设立育儿假,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明确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实施育儿补贴。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二周岁至三周岁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婴幼儿托育机构。

与此轮改革新增的父母育儿假不同,婚假、产假和男性陪产假则在此前的改革中已在大多数省份做出明确规定。

此前南都记者也做过一轮比较和梳理,截至10月27日已经通过条例修正案的6个省份中,四川、山西、贵州对婚假、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没有变化。江西省条例则较上一版有明显的福利增加,婚假增加15天(达到18天),产假增加30天(达到188天),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共30天)。

江苏省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做了微调。上一版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新修改的条例则修改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吉林省在此前的条例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但最新版的条例则对产假和陪产假天数不做具体规定,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还有已公开征求意见但尚未通过的多个省份,湖南、云南和海南的婚假、产假和陪产假政策未修改。辽宁拟增加男性陪产假5天,从此前的15天增至20天。湖北为产妇拟增加30天产假,从此前的128天增加到158天。

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此次修订条例除了明确三孩政策,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日前,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里面明确提出,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陕西省现行条例规定,参加了孕前检查的产妇可以休产假168天。根据陕西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陕西生育三孩的产妇也许可以休法定产假大约350天(98基础产假+60天+10天孕检奖励+半年三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