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就加付赔偿金问题作了规定。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务中对于该两者的区分,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二、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的理解

最高院实务观点认为,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5种情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如果未按时支付的,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具体案件中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严重性及过错程度;二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受损害大小;三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情况;四是用人单位接受其他处罚情况。[1]

三、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的最大区别在于解除合同主体不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的情形是劳动者被迫解除,所谓被迫解除,也是劳动者主动解除。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即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在实践中不能混同。但是,如果在存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主动解除解除,与此同时,劳动者也主动解除的情况如何处理?这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中并无规定,但是也是可能存在的情况的,首先这种情况不应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就不存在“被迫”解除的问题了,也就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了,其次,对于劳动者来讲,能否同时主张两种赔偿呢?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补性”,即,通过赔偿来填补赔偿,而不可能让赔偿的数额远大于赔偿,故,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可以权衡两者的赔偿数额,选择赔偿较高的理由主张权利。

最人民的实务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的5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者不承担责任。[2]

【注释】

[1] 郑学林、刘敏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2] 郑学林、刘敏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作者介绍】

陆大伟,男,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合同、婚姻、刑事三大领域的疑难案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