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看一下按理,孙某某,2018年3月入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20年3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孙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某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至2020年9月,这时单位提出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孙某某不同意,要求提出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应该赔偿那些项目?给双倍工资还是经济补偿?
下面是案例解析,首先了解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因此无论是首次用工,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并且必须是在一个月之内订立。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通过上诉法律规定我们要注意几个点,一是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但是这条是有时间限制的,追诉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再具有法律时效,三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的就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长期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随便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例中,孙某在时效内提出的赔偿,是应当给予支持,单位除了需要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外,还要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