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第三条 公司及绝对控股企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司非控股企业经其董事会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招投标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

公司审核小组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全面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式、招标申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清单、评标小组、评标办法等)、中标单位确定、中标通知书审批以及年度合格供应商考核等,负责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统一解释答疑,负责处理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投诉,可根据需要指导和检查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

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投资部。

二、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

公司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和过程确认,负责调查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可根据需要指导和参与子公司的招标监督工作。

监督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

第七条 招标管理权限

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三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5.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招标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开招标手续的,由项目请购单位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二、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但公司已经实施入围招标的项目,由请购单位按照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投标单位必须为公司全部入围单位;

三、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且公司未实施入围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请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但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或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可按照第十三条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请购单位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审核小组按本办法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其中以询价方式采购的,审核小组审批后须按权限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实施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非招标方式采购,须填报相应表单。

第十四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询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表》)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项目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审批

项目招标审批流程由请购单位发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应表单。

  • 项目招标申请审批
  • (一)请购单位向审核小组提出项目招标申请,包括招标类别和招标方式申请,须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项目说明书》,详细阐明以下内容:

    1.项目具体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类别、名称、规模、数量、规格、用途等;

    2.项目立项和批复内容;

    3.供应商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资质等;

    4.招标类别选择,包括单次招标、入围招标;

    5.招标方式建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6.评标方式及评标标准建议;

    7.合同类型,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8.验收方案和标准;

    9.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付款、按进度付款、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

    10.其他需要阐明的内容。

    (二)审核小组按管理权限范围审批。

    二、招标公告/邀请发布审批

    (一)请购单位依据项目招标方式向审核小组提出项目招标公告/邀请发布申请,须填写《招标公告/邀请发布审批表》。

    (二)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审核小组组长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邀请发布方式分以下两种情况:

    公开招标:请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在政府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不少于三家的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

    (三)投标保证金

    1.单次招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投标人应在投标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出具明确声明:如果违反以下其担保事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订立合同的;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附加条件的;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入围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年度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投标保证金须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履约保函方式。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人

    一、投标人条件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1.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2.资信证明;

    3.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4.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产生方式

    1.公开招标:请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2.邀请招标:由请购单位填写《投标人审批表》,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审核,审核小组组长审批。邀请招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

    三、投标人权利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2.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可向招标人询问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投标人责任

    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1.最近三年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2.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最近三年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

    4.投标人三年内发生缴交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5.投标人已经在我公司承接两个工程建设项目且都未竣工验收的。

    六、关于联合体投标

    1.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可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公开招标:由请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邀请招标:请购单位参考公司下发的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并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2.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无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除外)及最高限价说明;

    4.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5.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6.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7.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8.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9.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0.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等;

    11.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12.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1.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2.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3.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 招标文件审批
  •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请购单位填写《招标文件审核表》并附上招标文件,法律部门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投资部审核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审核小组组长审批签发。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

    政府及有关法规规定的除外,其余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采用以下方式。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项目预算价和下浮率两部分组成,须填写《控制价计算表》,公式为:

    招标控制价=招标项目预算价×(1-下浮率)

    一、招标项目预算价编制

    由请购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或者自行编制,报公司投资部审核,须填写《招标预算审核表》。

    二、下浮率

    由公司审核小组组长、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内项目)各自提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下浮率,填写《控制价下浮率审批表》,取算数平均值作为最终下浮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工作

    一、公开招标:请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二、邀请招标:审核小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地点,依据招标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开标地点必须安装全程监控的摄像设施。同时摄像设施须时时和公司的专用监控电脑互连。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组建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招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组建。

    二、邀请招标:评标小组成员从公司专家技术人员库通过抽签随机抽取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或其以上的单数,须填写《评标事项审批表》。如有特殊要求可在社会上聘请相关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人员库

    专家技术人员库由工业、交通、农业、建筑、文化、科技、经济、信息、环保等行业专家组成。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的经历,并具备行业专业水平。

    专家技术人员库的组建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保密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办法审批

    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A+B值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般性建设工程宜采用A+B值评标法或合理低价评标法;货物采购、服务、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二、请购单位依照项目条件填写《评标事项审批表》申请合适的评标办法,审核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审核,招标审核小组组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和程序

    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非公开招标: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在评标开始时,由评标小组成员审查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印章、密封情况,开启投标文件并记录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此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1)未密封的;

    (2)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

    (4)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并拒绝进行补正的;

    (5)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的;

    (6)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相关费用项目(规费、税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未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费率、计费基础、金额计算的;

    (10)投标文件中擅自增减清单项目子项及清单工程量数量的;

    (11)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属于废标的其它情况。

    2.经济、技术标书的审查

    (1)审查投标书是否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应递交的一切文件;

    (2)审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即不作任何修改和附加条件;

    (3)审查各标书是否有效。

    二、投标文件的算术校核

    评标小组对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4.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5.分部分项工程量校核

    (1)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

    (3)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

    (4)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

    6.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三、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最高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五、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六、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七、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八、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向审核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填写《中标候选人推荐表》,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的确定

    审核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

    1.审核小组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结论和排序推荐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

    2.审核小组成员有权随时对分析比较结果、情况说明以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工期等内容,向评标小组成员提出咨询,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如实答复。

    3.如对中标单位有异议,由审核小组组长应召集小组成员,开会进行审议。

    审核小组发现评标小组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经监督小组调查证实的,审核小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请购单位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投标审核小组审批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审核小组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填写《调整采购方式审批表》,经审核小组审查批准后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请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请购单位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请购部门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招投标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小组职能

    监督小组不参与招投标评标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规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听取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参加审核小组召开的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和投标的活动进行及时处理。对投诉的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2.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3.书面投诉的,应当书面回复。

    4.应当在接到投诉5天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审核小组、投标人、评标小组、请购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纪律

    一、审核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任何人不得干预、操纵评标定标过程。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资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六、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单位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单位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七、施工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

    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八、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对于中标人发生违法转包行为,招标人须提出书面声明,按程序终止合同,并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主张损失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