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1】概念

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它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力(Power)。

【2】范围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如下图所示)。

【3】特征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书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见例6)。

【例6】甲因遭受乙的欺诈,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因甲遭受欺诈,甲享有撤销权。②若甲仅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不享有撤销权,因为,甲仅转让了债权,并未转移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③同理。若甲仅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丙,丙不享有撤销权。因为,甲仅转让了债权,并未转移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④若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内,丙享有撤销权。因为基础法律关系全部移转,撤销权随同转移。⑤形成权具有从属件,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例7】甲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不支付到期价款,且经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甲于2015年3月1日通知乙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15年3月5日到达乙,乙起诉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甲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①甲既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以通知方式行使。⑦解除的通知到达乙.即产生形成力,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溯及至成立之日终止(因买卖合同系非继续性合同),乙此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③甲胜诉的判决系“确认判决”。系对解除的通知到达乙时即发生之物权变动效果的确认。④“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不重合。因此该判决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法津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判决。

【例8】甲因遭受乙的欺诈,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甲于2015年3月,日起诉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3月5日到达乙。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因遭受欺诈享有的撤销权,系“形成诉权”。①甲只能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之,若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不能产生形成力。②须待甲胜诉的判决生效(2015年8月1日)时,该形成权才产生形成力。甲、乙买卖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自始无效,乙此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③甲胜诉的判决系“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无须办理乙之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乙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消灭。

单纯形成权VS形成诉权

【1】概念

①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多数形成权系单纯形成权(见例

②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见例8)。

【2】区别

①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单纯形成权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形成诉权只能以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

②形成力产I时间不同。行使单纯形成权,通知(或者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行使形成诉权,须待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时才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③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单纯形成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之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形成诉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系形成判决。

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

【1】问题

观察诸多的离婚诉讼,一方起诉离婚的,有时法院判决离婚,有时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如此看

来,是否离婚,并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可为什么民法还认为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呢?

【2】答案

①“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不享有“离婚请求权”的人,可能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

②“离婚清求权”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一方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一方说了算的权利,系形成权。

③“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虽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夫妻双方均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

【例9】为学习,甲向乙购买一Apple Mac Pro 15′ Retina笔记本电脑。为了给室友丙女一点Color See See(颜色瞧瞧),订立合同时,甲与乙约定:“若乙未于2015年3月3且日之前交货。甲有权解除合同。”(3月31日是丙女的生日)。后乙未按期交货,甲于4月1日一早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①乙的迟延履行,对甲订立合同目的之影响微乎其微。但既然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甲有权解除合同。②甲享有解除权(形成权的一种)的正当性,来源于甲、乙的约定。

【例10】为给室友丙女庆生.甲向乙定制生日蛋挂一个。双方约定,乙须于2015年3月31日晚6点之前送货上门。(丙女的生日是3月31日,庆生Party于晚6时开始)。后,直到Party结束后的第二天早上,亦不见乙送货上门。甲于4月1口一早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①定侧生日蛋糕,属于“绝对定期行为”,乙的迟延履行,将导致甲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虽未约定,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甲有权解除合同。②甲享有解除权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经由价值判断做出的明文规定。